(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建设、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房改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建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监察及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市政建设、保障性住房、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房改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区管道路、雨污水、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管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排水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附市政道路、桥梁同步敷设的空中管线和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抢险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居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因政府征收实施的安置房建设工程等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申报,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协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及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六)指导区直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和修缮工作
(七)负责市政建设管理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政策性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已批“三改”项目的实施推进,协助区委、区政府做好问题楼盘解困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房改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