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一、《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大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精神,结合梁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什么时间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梁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梁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商贸、健康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建筑业、教育旅游、软件及服务外包、中介机构等。
四、《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的具体奖励内容是什么?
1.项目落户支持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奖励。外币投资按银行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执行。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新设立的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境内外企业(机构)和中外合资企业(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下同),商业面积自持率20%以上,承诺自持部分5年内不对外销售,且项目自行运营、招商运营的商业综合体、市场类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强度、落地开工、封顶完工、招商运营等建设节点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给予5%的支持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自持率达到50%(含)以上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3.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包括楼宇经济企业)或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租用费用的100%、80%、50%给予连续三年的场地补贴,办公场地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
4.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在项目建设和销售环节,其商业部分对梁园区新增财力贡献部分,给予项目80%的奖励支持。项目开业运营后,其运营过程中对梁园区新增财力贡献部分,前2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100%给予支持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支持奖励。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支持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支持奖励。
本条第一、二款扶持不同时享受。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金融保险区域性总部、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5.项目落户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支持奖励和项目建设销售环节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用地出让价的30%。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自持率达到50%及以上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6.辖区建筑业、保险业发展扶持。从上一年度对梁园区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实现增长的企业,对梁园区财力新增加部分(税务稽查增加除外)给予50%支持奖励。
7.第五条、第七条支持奖励不同时享受。
8.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落地支持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奖励、办公用房补贴、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和招商奖励等。
9.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的,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地方配套支持。
10.招商奖励。为梁园区引进支柱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经认定后,给予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五的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奖励的30%,竣工运营后给予奖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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