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和管理,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从源头上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推进我区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三、调整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六)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四、主要调整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1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五、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梁园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河流:包河、古宋河、东沙河等辖区主要河流两侧堤脚外3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的以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外30米范围。
(四)湖库:黄河故道天沐湖、田八庄湿地岸边50米的陆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六、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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