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yqrmzf-0000066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结果 |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商梁市监罚字〔2023〕78号)
被处罚人 | 张** |
身份证号 | 412301************ |
案件名称 | 商丘市梁园区拓安副食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案 |
处罚事由 | 2023年2月23日,我局接到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拓安副食店抽检的豇豆的《检验报告》(NO:SPCJ2023011707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商梁市监处罚〔2023〕78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2023年4月12日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五十一元;罚款一万零一百元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为小经营店,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7.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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