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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梁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L01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公司名称: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地址:梁园区凯旋路民主交北旺角广场(新天地广场)A区主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冯*

本机关对于你公司拖欠劳动者王**工资5795.22元、孟**工资5429.87元、奚**工资4075.58元、韩**工资5193.42元、纪**工资5264.57元、贾**工资5213.42元、刘**工资10940元、王**工资16747.14元、孟**工资13114.28元、姚**工资12111.87元、牛**工资10130.17元属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证据:工资明细表。

违法行为等次:一般。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0**********0700。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梁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新建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梁园区劳动监察大队

邮编:476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贾继清、谷震震     电话:0370-602 9978

 

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6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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