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yqrmzf01-0000108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梁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J026号 | 所属主题: | 结果 |
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梁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J026号)
被处罚公司名称:商丘惠普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虞城县漓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曹*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因龙海军投诉商丘惠普饲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投诉人龙**在职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梁人社劳监令字〔2023〕第J026号)。
按照龙**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的工资计算,龙**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为12246.1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8644.32元,含单位部分5762.88元、个人部分 2881.44元;失业保险费本金 3601.8元,含单位部分 2521.26元、个人部分1080.54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肆拾陆元壹角贰分(¥:12246.12 元)的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0**********0700。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梁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新建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梁园区劳动监察大队
邮编:476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金良、尚爽 电话:0370-602 9958
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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