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yqrmzf01-0000117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梁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Z061号 | 所属主题: | 结果 |
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梁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Z061号)
被处罚公司名称: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赵**
本机关 2023 年6月28 日对你公司下达《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商梁人社劳监询字〔2023〕第Z061号),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商梁人社劳监令字〔2023〕第Z061号)。
违法证据:《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商梁人社劳监询字〔2023〕第 Z061号) 、《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商梁人社劳监令字〔2023〕第Z061号) 。
违法行为等次:一般。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0**********0700。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梁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书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新建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梁园区劳动监察大队
邮编:476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李锋、郭成清 电话:0370-6029989
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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