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14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3-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和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梁政文〔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梁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和《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5日
梁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梁园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梁园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梁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且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亩投资强度高于180万元,预期亩均年产值高于380万元,预期亩均年税收(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于12万元的项目优先供给建设用地。
第三条 优化土地保障。工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
第四条 项目落户支持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奖励,外币投资按银行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执行。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新兴战略性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奖励。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和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下同),按照实际投入资金总量的4%给予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至3亿元,按照实际投入资金总量的5%给予支持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奖励。
第六条 租赁厂房补贴。对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对我区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按租资费用的100%、80%、50%给予连续三年的厂房补贴。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项目或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奖励。
第七条 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和竣工投产的,经认定,从对梁园区财力贡献年度起,前2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的100%给予支持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支持奖励。
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支持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支持奖励。
本条第一、二款扶持政策不同时享受。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八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地方配套支持。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支持。凡落地在梁园产业集聚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项目,据实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经市财政局确认,按照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80%的比例支持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上市企业扶持。对新上市及挂牌企业,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奖励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合作。对产业龙头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区平台公司或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招商项目,具体合作模式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招商奖励。为梁园区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不含政府部门或自然人),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经认定后,给予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千分之一的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奖励的30%,竣工投产后给予奖励的70%。
第十三条 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落地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奖励、租赁经营补贴、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和招商奖励等。
第十四条 附则。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我区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所称重特大项目为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或梁园区政府认为应作为重特大项目管理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省内前10强指最近一个年度,由公认权威机构所评选排名并予以公布的企业。
本办法由梁园区开放招商领导组负责解释,涉及到的所有奖励、补贴兑现,由合同双方提出申请报区政策兑现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由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区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税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成,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引资人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审核后提出支持奖励意见。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激励扶持。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梁园区现代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精神,结合梁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梁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梁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商贸、健康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建筑业、教育旅游、软件及服务外包、中介机构等。
第二条 项目落户支持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奖励。外币投资按银行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执行。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新设立的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境内外企业(机构)和中外合资企业(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下同),商业面积自持率20%以上,承诺自持部分5年内不对外销售,且项目自行运营、招商运营的商业综合体、市场类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强度、落地开工、封顶完工、招商运营等建设节点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给予5%的支持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自持率达到50%(含)以上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包括楼宇经济企业)或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租用费用的100%、80%、50%给予连续三年的场地补贴,办公场地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
第五条 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在项目建设和销售环节,其商业部分对梁园区新增财力贡献部分,给予项目80%的奖励支持。项目开业运营后,其运营过程中对梁园区新增财力贡献部分,前2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100%给予支持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支持奖励。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支持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梁园区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支持奖励。
本条第一、二款扶持不同时享受。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金融保险区域性总部、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项目落户支持奖励、固定资产支持奖励和项目建设销售环节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用地出让价的30%。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省内前1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自持率达到50%及以上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梁园区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七条 辖区建筑业、保险业发展扶持。从上一年度对梁园区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实现增长的企业,对梁园区财力新增加部分(税务稽查增加除外)给予50%支持奖励。
第八条 第五条、第七条支持奖励不同时享受。
第九条 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落地支持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奖励、办公用房补贴、新增地方财力支持奖励和招商奖励等。
第十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的,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地方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招商奖励。为梁园区引进支柱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经认定后,给予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五的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奖励的30%,竣工运营后给予奖励的70%。
第十二条 附则。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政策法规为准;如与国家、省、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我区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若违反承诺,将收回已发放的支持奖励资金,依法追偿已享受的其他支持政策。
本办法所指投资及经济贡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项目为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所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及其他涉及排名企业指最近一个年度,由公认权威机构所评选排名并予以公布的企业。
本办法由梁园区开放招商领导组负责解释,涉及到的所有奖励、补贴等,由签约双方提出申请报区政策兑现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由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引资人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审核后提出支持奖励意见。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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