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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47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单位:

  《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区委的指示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搞好廉政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五、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七、区长因公出区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区长交办的事项。

  九、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党委(组)书记、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十、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一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高质量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四、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二十六、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其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照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规定进行听证和公示,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或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长、副区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本区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通报全区经济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议案;

  (四)讨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方案;

  (五)讨论由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和命令;

  (六)研究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全区性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七)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四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有关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综合协调后,报区长确定;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者召集会议的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事先搞好调查研究,列出政策依据,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于会前协调一致。会议材料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于会前发至与会人员。会议材料必须简要明晰,实事求是,突出主题,不得附带与议题无关的事项和问题。

  四十五、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由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纪要,报区长签发;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阅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根据需要报区长审定。

  四十六、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七、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人员,应提前向区长请假;不能出席区长办公会议人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接打电话,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各种会议应做到快捷、节俭。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首先做好前期工作,为区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部门间如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或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区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十一、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报告或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事项,先由主管副区长、有关副区长审核,再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需要,可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呈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经业务工作的秘书、分管副主任和负责公文审核的科室、审核副主任、主任审修审核。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需要保密的,由拟稿人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不需保密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由拟稿人标明是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区政府办公室转到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尽快办理。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报经区政府按程序核准。

  五十六、加强和完善政府系统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制定重大决策部署、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理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区长、副区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剪彩、颁奖、奠基、开业等礼仪性活动,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本区,应事先向区政府区长、分管副区长请假,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且事后应及时销假。

  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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